无菌检查法系用于检查药典要求无菌的药品、生物制品、医疗器械等是否无菌的方法,仅表明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微生物污染。
检查需在无菌条件下进行,试验环境符合要求,全过程严格无菌操作,防止再污染,且单向流空气区域等需定期监测洁净度,隔离系统定期验证。 培养基 包括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(用于厌氧菌和需氧菌培养)、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(用于真菌和需氧菌培养),以及中和或灭活用培养基、0.5% 葡萄糖肉汤培养基等多种。
培养基需按处方制备,经灭菌处理,保存有条件限制。 培养基需进行适用性检查,包括无菌性检查(每批取不少于 5 支,培养 14 天无菌生长)和灵敏度检查(用特定菌株,传代不超 5 代,制成菌悬液接种,空白对照无菌,试验菌生长良好则合格)。 稀释液、冲洗液及其制备 配制后需灭菌,常用 0.1% 无菌蛋白胨水溶液、pH 7.0 无菌氯化钠 蛋白胨缓冲液等,也可选用其他适宜溶液,必要时加表面活性剂或中和剂。
方法适用性试验 用于确认检查方法适合供试品,检验程序或产品变化可能影响结果时需重新试验。对每种试验菌逐一确认,采用薄膜过滤法或直接接种法,与对照管比较,若试验菌生长良好则方法适用,否则需消除抑菌作用后重试,也可与供试品无菌检查同时进行。
供试品的无菌检查 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(优先用薄膜过滤法),方法和条件与适用性试验一致。需规定检验数量和检验量,设置阳性对照(选对应菌株,加菌量不超 100cfu,生长良好)和阴性对照(无菌生长)。 供试品处理及接种培养基需无菌操作,不同类型供试品(水溶性液体、固体、非水溶性、气雾剂等)处理方法不同。接种后培养基按规定温度培养不少于 14 天(生物制品培养有特殊要求),期间观察是否有菌生长,必要时进一步检查。
结果判断 供试品管均澄清或确证无菌生长,判符合规定;任一管显浑浊且确证有菌生长,判不符合规定,除非试验无效(满足特定条件)。试验无效需重试,重试无菌生长判符合规定,有菌生长判不符合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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